「無罪推定」原則的意義,在於刑事被告經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追訴審判確定其為有罪之前,均應推定其無罪。

然而,台灣多數的社會大眾想必都對趙建銘與李泰安判了「罪」!但他們連被起訴都還沒。

今天下午傳來雄檢聲請羈押李泰安獲准的消息,編輯台傳來一陣歡呼。(附註:都是女「聲」)!左一句「這社會還是有公理的!」右一句「哈哈!終於被羈押了!」我為與這群人共事感到悲哀。而他們或者說我們吧,正是社會亂源之一的「媒體工作者」!

媒體工作者素質如此,如何要求媒體內容品質?

我不管這兩位男主角到底犯了法沒有?也不在乎他們做過了什麼?這些都該交由「司法機關」定奪,而以上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基本核心價值。如果不需要透過司法體系就可將人判刑,那我們就不是法治社會了。

可是這兩個月以來,媒體的興風作浪、加油添醋,以連續劇等戲劇化手法追蹤、描繪整個案情,使得每個人都不禁懷疑是李泰安和他胞弟幹了這樁天大的壞事。一般民眾被媒體愚弄也罷,心寒的是身處媒體、處理新聞資訊的人,卻連「無罪推定」這四個字是什麼意思都不知道!

他們會計較「飭回」、「釋回」、「開釋」、「駁回」等法律用語的異同,但他們似乎從不計較,在法院判決人有罪之前,被告就是無罪。

況且,我們憑什麼認定他有罪?我們看到了檢警所蒐集的跡證了嗎?我們聽到檢察官說「李泰安殺了人!」了嗎?我們用以定罪的資訊百分之九十九都來自媒體。而這些資訊多半經過媒體的加工和渲染,請問你們這些所謂「媒體工作者」會不曉得這道理嗎?如果懂!請告訴我,你們在歡呼什麼?你們在高興什麼?

就算最後證據確鑿,李泰安就是殺人兇手,不代表你們是神探,你們懂嗎?就算最後事情演變如你們所願,但你們都忘記了「無罪推定」這四個字的價值,而在媒體工作的你們也成為「媒體審判」的共犯!

逼唉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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